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银凤湖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次征收范围为:通达路以东、罗程路以北、三江路以西、湖北路以南银凤湖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范围内拟规划保留建筑物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银凤湖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本区域内合法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合法房屋面积的确定。由产权认定小组根据房改时登记面积结合实际测量情况确定。产权认定小组由指挥部、征收办、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产权单位等部门人员及部分被征收人代表组成。
1、货币补偿:合法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基准地价及房屋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等综合因素,由按程序选定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经核算,本区域规划范围内合法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平房3050元/平方米、瓦房2930元/平方米,除建筑物占地之外的合法占有的院落土地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团购商品房。团购商品房按3050元/平方米的平均价格计算,具体价格根据选定楼层计算。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只能团购一套商品房且总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评估确定,结清差价后,团购商品房的产权归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3、安置房屋建设。团购房屋为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①建设位置及户型。建设位置:罗三路与罗程路交会处东北区域内。房屋设计为高层住宅楼,商住比合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户型面积约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两种。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测算。②建设配套。房屋为框架结构,水泥砂浆毛地面;厨房、卫生间、洗漱间地面为地板砖,墙壁为瓷砖,顶棚刮仿瓷涂料;其他顶棚和墙面抹灰后不刷涂料,毛地面不铺地板砖;阳台、卫生间、厨房设拖布池洗菜盆洗面盆座便器的相应管道,不设器具。预留淋浴接口;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门预留门洞,不设门;不设推拉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预埋管线入户;照明、插座、空调线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到位。统一供电、供水、供暖、燃气,采用一户一表。配建部分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
4、房屋的分配及结算。工程竣工具备分房条件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的顺序选定房屋(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办法另行通知),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清差价款后领取钥匙。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应由个人承担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登记费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由个人缴纳。被征收人在接到回迁通知30日内办理结算,不结算不予交房,抢占楼房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并正常营业。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但实际经营1年(以营业执照或社区出具证明为准)以上的,且经认定组认定为“住宅改营业用途”房屋的,可予以还建住宅。主要道路两侧“住宅改营业用途”房屋,其营业面积部分在同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偿价款。
非住宅房屋包括一般厂房、办公用房。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合法面积100元/平方米/月执行。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房屋使用权已租赁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1、房屋征收最低户型保护政策。(1)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有合法房屋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征收人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选择住房保障的,由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房屋等方式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3)以上两项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2、未认定为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的,再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
3、原临矿集团职工租住公产房屋按时搬迁的,搬迁补助和奖励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住宅房屋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2、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半岛·BOB官方网站,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每户70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度时间计算,过渡期最长为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度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时间计算: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0日内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凭验收单开始计算,到收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构筑物。石棉瓦房30元/平方米、彩钢瓦房50元/平方米、复合板房60元/平方米、铝合金及不锈钢封顶房100元/平方米。
(四)附属物。除构筑物外的附属物(包括院内院外的电表、电话、空调、太阳能、数字电视、宽带、树木、化粪池、下水道、水泥地面等),每户一次性补偿5000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协议、早搬迁,在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的给予一定奖励,需协议签订后10日内腾空并保持门窗完好,经验收合格交付后方可予以兑现,否则,逾期未腾空交付的,征收人有权对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处置,并取消一切奖励。
(一)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签订征收协议通知下达之日起10日内为签订期限,其中前5日为集中签订协议时间。签订补偿协议书时,需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由有关部门注销。
(二)奖励政策。合法住宅房屋在集中签订协议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集中签订协议时间后签订协议的每拖一天减少奖励总金额的20%。
(一)凡在搬迁有效期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有效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协议或拒不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对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在补偿安置上弄虚作假、煽动闹事、阻挠改造、敲诈勒索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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