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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下室等严禁设置办学场所

发布日期:2024-06-08 13:14 浏览次数:

住宅地下室等严禁设置办学场所(图1)

7月28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打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痛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合肥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导则(试行)》印发,自7月起实施,暂定试行期一年。

近年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飞速增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一般仅占用既有建筑的局部,整个建筑均需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难度和代价巨大。消防验收工作无法完成,培训也无法开展,该问题已成为困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的难点和痛点。

本导则要求办学场所的改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和防火分区。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建筑、村民自建房、违法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建筑;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这些建筑严禁设置办学场所。

办学场所(12周岁以下)的布置应符合规定,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办学场所内原则上不应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办学场所应根据其所在的建筑高度、规模、办学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米;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米;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米。

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办学场所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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