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翻越小区感应门受伤,将物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物业是否需要担责?8月18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依法判决驳回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徐某是宜兴某小区业主,为方便小区业主进出,物业公司在小区入口通道处安装了自动感应系统,行人路过感应区即自动开门,且贴有“减速慢,请走识别区”标示。
2022年3月一天,徐某步行出小区,大步走到门前,门未打开,徐某随即要求门卫手动操控开门。门卫告知:“你走偏了,没感应到,往后倒倒。”徐某非但没有往后倒,还作势要翻越1。5米高的感应门。门卫见状,赶忙劝阻:“别冲动,爬坏了要负责的啊!”徐某仍坚持翻越,从感应门顶端跳下时失去平衡,着地受伤。
送医治疗后,徐某被诊断为左小腿外伤骨折,治疗花费2。1万元。事后,徐某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徐某未走常规路径出小区,也没有听小区值班人员的劝阻,擅自强行翻越小区大门导致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并提交了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感应门坏了,门卫没有尽责,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摔伤后七分钟内,先后有三人分别驾驶电动车正常驶出小区感应门,也即是说小区感应门在事发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要求门卫开门未果后,徒手翻越大门,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徐某的危险行为与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无关,他因翻越大门受伤所导致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业主支付费用,聘请物业提供服务,其目的是提高业主的日常生活质量,而物业也依靠业主支付的对价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公平对等的,而不是一方无限责任,一方无限权利。物业公司正是基于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安装了感应门。徐某翻越门禁的行为,不仅没有遵守合理的出行规则、枉顾自身安全,更是一种有悖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以司法力量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引领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坚决杜绝“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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